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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堤維西-公告本公司及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接獲ICC就股東協議爭議之仲裁結果
1.事實發生日:113/12/11
2.公司名稱: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與印度上市公司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子公司VarrocCorp Holding BV以各半股權合資經營Varroc TYC Corporation,並簽訂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透過合資公司之大陸子公司大茂偉瑞柯車燈有限公司及重慶大茂偉瑞柯車燈有限公司,於大陸經營車燈OEM業務。
雙方因合資公司經營爭議,互相指述他方違反股東協議及過渡管理協議等約定,VarrocCorp Holding BV提出仲裁聲請後,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隨即提出反請求,雙方母公司即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本公司經追加成為本仲裁案件之當事人,雙方互相請求仲裁庭決定其得依股東協議,請求收買他方所持有合資公司股份。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3年12月11日接獲ICC作出部分終局仲裁判斷,認定VarrocCorp Holding BV與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違反股東協議與合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依股東協議有權收買VarrocCorp Holding BV所持有之合資公司股權;並命VarrocCorp Holding BV與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尚持有合資公司股權時,不得對合資公司員工進行挖角,並駁回VarrocCorp Holding BV與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收買合資公司股權之請求。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與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為勝訴方,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均無重大負面影響。
6.因應措施:
合資股東間爭議經本件仲裁判斷獲得解決。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