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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太子-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前總經理陳仁欽應賠償公司84,185,220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陳仁欽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上字第000111號
4.事實發生日:114/02/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前總經理陳仁欽執行業務有違背委任經理人注意義務造成損失,公司起訴向其請求賠償108,136,216元,一審判決其應賠償84,185,220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陳仁欽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110年11月16日起訴,112年8月10日一審判決,114年2月11日二審判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法院判決駁回前總經理陳仁欽上訴,應賠償84,185,220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因本案對造尚可上訴,公司將視對造上訴情況依法維護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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